第一章 总则
为了使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的管理,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,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联系,督促学校工作,盖伞并促进家庭教育,特制定此试行办法。
第二章家长委员会的建立及组织机构
第一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学校应建立家长委员会,其宗旨是协调好学校与家庭的教育。
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,家长委员会一般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成员若干人。
第三章家长委员的职权
第一条 直接参与学校教育的管理,使学校和家庭的教育紧密结合起来。
第二条 及时收集和向学校反馈学生在校外的各种情况,并向学校提出要采取的相应措施。
第三条 督促学校工作,改善并促进家庭教育。
第四条 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,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。
第五条 组织协调及发起社会各界支持、关心学校。
第六条 定期出席家长委员会会议(每学期召开1-2次),在会上行使表决权,有权质询学校工作。
第四章附则
本暂行办法经第一次家长委员会会议通过后试行,在执行过程中,不断补充完善,修改权属于家长委员会。